<output id="2hqlp"><tbody id="2hqlp"></tbody></output>

    1. 2020年復婚新政策,2020年復婚新規定

      中國2022年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么

      一、中國年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么?1、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該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2、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否則婚姻無效。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4、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1)重婚;(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歼@種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榍盎加嗅t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二、領取結婚證的流程是怎樣的?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1、申請。結婚登記需要先申請,即雙方當事人必須攜帶相關材料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請求,該申請不得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或者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到場。2、審查。結婚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審查,即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因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3、登記。結婚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在新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的條件當中,自愿和一夫一妻制大家肯定都知道,所以就要注意到法定結婚的年紀是男方在22周歲,女方的話就是20周歲。而且其中有一條是提到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著不許結婚的一些意外情況,比如說男方或者女方其中一個人有一些沒有治愈好了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或者是近親屬的。

      2020年復婚新政策,2020年復婚新規定2022年復婚新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婚姻法》相應廢止。

      一、復婚是如何規定的

      復婚即已離婚的男女,經過一段時間后又想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其實質上就是是結婚,只不過只有雙方離婚后又結婚的才叫復婚。對于離婚后經過多長時間才能復婚,并沒有限制的規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甲乙二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后,理論上來講馬上又可以辦理結婚手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二、離婚形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雙方合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共同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需要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關于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需要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及其副本;

      (2)相關證據清單。

      有關復婚規定,小編已經整理在上面了,復婚這現象其實也是很普遍的,可能但是雙方離婚是因為一時的情緒化導致的,但是雙方的感情還是存在的,只要稍微有點星火,雙方的火花就有可能綻放。所以我國法律對于復婚也有一定的規定。

      2022年新婚姻法規定民法典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登記】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范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特殊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收養子女的人數】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特殊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送養自愿】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撫養】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撫養優先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涉外收養】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收養保密義務】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的姓氏】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身份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022復婚程序是怎樣的

      一、復婚程序是怎樣的1、提交申請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2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復婚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復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3、登記發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復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并收回離婚證件。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當事人不曾是夫妻關系或者未解除婚姻關系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不予辦理復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復婚登記申請書內。二、辦理復婚的條件有哪些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后的男女雙方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橐龅怯洐C關應予以登記?!?、婚姻登記辦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才算合法確立。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后,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系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離婚之后的男女如果又想復婚的話,不僅僅是簡單的共同居住在了一起就可以的,而是需要辦理相應的復婚手續,不然也就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自然也就不能恢復婚姻關系。復婚手續的辦理,其實也就是指再一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也要求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么?

      13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圣的,因為有了婚姻才使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國婚姻法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為了能讓每一個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負,那就來了解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么?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么?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綜合上面的說法,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現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律來保護自己個人的權益,現在是講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個地方就有法律來保護你。

      本文鏈接:http://www.otvmarketing.com/lushi/128761.html

      猜你喜歡

      亚洲AⅤ永久无码精品三区在线
      <output id="2hqlp"><tbody id="2hqlp"></tbody></output>